內 容
前言
教師法(Teachers’ Act 1995)第47條第2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Part-time Teachers):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Substitute Teachers):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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