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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admission of facts),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為真的行為。一旦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與撤銷。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自認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極強,醫師面對醫事民事訴訟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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