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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性騷擾-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評析
年度: 114        卷別: 69         期別: 5       分類: 醫事法律
作者: 王之劭 葛謹         科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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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2017年10月美國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cases)後,譴責性騷擾、性猥褻與性侵犯行為的「#我也是(#MeToo)」運動,成為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主題標籤,並廣泛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與討論,臺灣也不例外。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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