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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立法院將「妨害風化罪章」,從刑法221條至229-1條規定獨立出來,設置「妨害性自主罪章」。性自主屬於個人自由的一種展現,屬於自由權利的一環,因此性犯罪屬於侵害個人自由法益,是妨害自由的一種類型,妨害性自主罪的態樣有三:(1)性侵害(sexual assault);(2)性猥褻(sexual obscenity);(3)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2017年10月美國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cases)後,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的「#我也是(#MeToo)」運動,成為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主題標籤,並廣泛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與討論,臺灣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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