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管制藥品於醫療、麻醉止痛、失眠、精神治療,均有必要,然因具有依賴性、成癮性,維護管制藥品之合理使用,避免依賴,自應立法管制。1929年11月1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22條,19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全文44條並變更新名稱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另外,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1955年6月3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22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992年7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6條。由於二條例均將「管制藥品」及「毒品」分類為四級,且「管制藥品」及「毒品」之分類內容十分雷同,醫師必須符合醫療目的,方為合法使用,否則易有販賣或使用毒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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