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刊內容


   歡迎光臨。
  
      



會刊首頁   會刊文章搜尋  
標題: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評析
年度: 112        卷別: 67         期別: 10       分類: 醫事法律
作者: 葛謹         科別: 其他
檔案下載:         下載

內 容


我國舊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立法者將性犯罪定位成違反道德的犯罪。原條文「至使不能抗拒」,雖指被害人基於恐懼喪失抵抗能力,並不要求被害人必須以肢體反抗,亦沒有要求被害人必須全力反抗。但法院實務運作上,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確實不能抗拒」,而往往判斷的標準常以被害人「有無反抗」為指標。1999年,立法院將刑法221條至229-1條的規定,從「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出來,設置「妨害性自主罪章」。性自主屬於個人自由的一種展現,屬於自由權利的一環,因此性犯罪屬於侵害個人自由法益,是妨害自由的一種類型。









回頁首  回前一頁

 

 

本站最佳瀏覽模式為1024*768, High-Color.
台北市醫師公會 版權所有 @ 2004
WWW.TMA.ORG.TW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二段74號6樓    
電話:02-2351-0756     傳真:02-2351-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