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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詐欺共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刑事判決評
年度: 109        卷別: 64         期別: 2       分類: 醫事法律
作者: 林錦儀 葛謹         科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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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依據醫師法第28-4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再依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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