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糾紛委員會組織簡則
100.11.09第十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北市醫師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糾紛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維護醫療業務之安全及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會員預防或解決醫療糾紛。
2.提供會員司法相關事宜及法律常識諮詢。
3.理事會交辦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及副召集委員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職員由公會職員兼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之,如召集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
得由副召集委員代理,如副召集委員因故不能代理時則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台北市醫師公會支應。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 本組織簡則經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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