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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健保署109年2月11日健保醫字第1090032695號函有關保險對象疫情期間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用藥量至多60天案,自即日起廢止適用。

  發佈日期 :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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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2月12日健保醫字第1090032710號函(如附件一)辦理。.
二、中央健康保險署原於109年2月11日以健保醫字第1090032695號函(如附件二)知有關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用藥量至多60天,惟於109年2月12日再以前項函知自即日起廢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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